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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构贸易背景或向境外转移资金 多家企业及个人被罚达2785万

2020年3月至6月,辽宁籍李某利用102名个人名义分拆购汇汇往境外账户,非法转移资金合计675.36万加元,构成逃汇行为,李某被处罚款172.78万元人民币。

10月1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通报10起逃汇案,包括李某在内的多家企业及个人,因逃汇行为受到处罚,处罚金额合计达到2785.21万元人民币。

《中国银行保险报》注意到,多家企业因虚构贸易背景、向境外转移资金等原因,“吃”百万元罚单。比如,徐州鸿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曾在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虚构贸易背景,对外付汇2734.9万美元,被处罚款960.2万元人民币。海安恒麟供应链有限公司曾在2020年3月至8月构造进口贸易,对外付汇合计666.8万美元和140.68万港元,被处罚款241.7万元人民币。2019年6月,江西和梦投资有限公司勾结关联公司,虚构贸易背景,对外付汇709.22万美元,被处罚款246万元人民币。

个人逃汇案中,除辽宁籍李某外,黑龙江籍李某因2019年11月至2020年2月间在境外违规刷卡交易188笔、金额达122.2万加元,被处罚款32.56万元人民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有下列逃汇行为的,包括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在境外;不按照国家规定将外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违反国家规定将外汇汇出或者携带出境;未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擅自将外币存款凭证、外币有价证券携带或者邮寄出境等,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强制收兑,并处逃汇金额3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实习记者 许予朋)

标签: 国家外汇管理局 非法转移资金 逃汇行为 外汇指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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