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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营商环境创新改革 《杭州市涉企补偿救济实施办法(试行)》印发

因政策变化、规划调整而不履行合同约定,造成自身合法利益受损,企业遇到这种情况时,应该怎么办?近日,《杭州市涉企补偿救济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正式印发。

《实施办法》是杭州市作为首批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之一所进行的营商环境创新改革举措,旨在为债务融资、政府采购、招投标、招商引资等领域,因政策变化、规划调整而不履行合同约定从而造成企业合法利益受损的情形,探索建立补偿救济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实施办法》自2022年10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0月30日。

具体来看,《实施办法》从前置保护、多维启动、挺进非诉、平等协商、程序衔接、组织保障等环节设计诉前救济渠道,在多个方面进行了创新。比如通过设置非诉协商渠道,“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在复议、诉讼等固有救济渠道外,创新提出搭建政企平等协商渠道,建立企业信赖的利益补偿制度,重点规范诉前平等协商环节,有利于降低社会治理成本,提升社会治理效能,促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在补偿救济启动方面,设置多维启动模式,除可通过企业申请启动外,还创新增设两条政府端主动启动通道,行政机关或其他相关单位发现有关情形均可立即启动补偿救济协商程序。

简单来说,补偿程序主要有三种启动模式。当企业认为其所受损失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补偿条件和范围,依法应获得补偿的,可以向行政机关提交补偿申请。

但很多时候,企业对于政策变化、规划调整的了解程度可能不如行政机关,无法快速知晓政策变化、规划调整所带来的不利影响,因此《实施办法》要求行政机关及时通知可能引起补偿的企业。其他单位知悉有关情形可能引起补偿的,也可以向相关行政机关通报。

此外,《实施办法》积极衔接多元纠纷化解机制,明确补偿救济以平等协商方式开展,涉企补偿救济的核查、协商、调解过程由行政机关和企业两方参与,平等协商。如涉及疑难复杂问题,则由处理补偿救济事宜的行政机关提请同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司法行政、财政及其他有关部门展开会商程序,协商不成的,双方可以积极衔接现有调解制度。

据悉,补偿救济的协商或调解不对企业诉权产生任何限制,企业依旧可以行使其提起诉讼、申请仲裁或行政复议的权利。双方均有权在协商过程中随时终止程序,衔接其他现有涉法救济渠道,充分保护了市场主体的诉权。(记者 周雨菲)

标签: 自身合法利益受损 前置保护 多维启动 平等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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