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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绩效管理办法出台:财政部门牵头制定指标体系

近日,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和国家医保局联合印发《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绩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指出,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绩效管理由财政部门牵头,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税务部门密切配合。财政部门主要负责牵头制定绩效管理办法、绩效评价方案和指标体系,审核并下达绩效目标,组织和指导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审定绩效评价报告,反馈和应用绩效评价结果,推进绩效信息公开等工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主要负责绩效目标初审、指导经办机构开展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形成并向财政部门报送绩效评价报告、提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建议等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税务部门具体负责绩效目标制定、运行监控、绩效自评、结果应用等工作。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形成合力。

《办法》明确,中央层面负责制定全国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绩效管理制度,推进社会保险基金绩效指标体系和绩效管理信息化建设,审核下达分省区域绩效目标,指导地方开展绩效管理相关工作,适时对各省开展绩效评价。省级层面负责制定本省区域绩效目标并报中央层面审核后实施或分解下达至统筹地区,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考核等工作,并开展省级绩效评价。

标签: 社会保险基金 预算绩效管理办法 财政部门 指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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