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郏县某信用社主任为骗贷人员“大开绿灯”

对信用社人员请吃请喝“打点”好之后,袁某多次骗取贷款拒不归还,后两次被公安机关网上追逃。日前,裁判文书网披露郏县人民法院对袁某的一审判决。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袁某,男,1976年5月出生,住郏县。

经查明,2010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袁某在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多次或以他人名义,或编造购买原材料等虚假贷款用途,从郏县薛店信用社办理多笔贷款。

袁某有个习惯,会将贷款情况记录在一个笔记本上,该笔记本上记录有100余笔贷款。后经查实,袁某从薛店信用社办理69笔(每笔3万元)共计207万元贷款。

贷款到期后,袁某未偿还绝大部分贷款,也未与薛店信用社协商还款事宜,致使绝大部分贷款至今未偿还。作为回报,袁某将贷款用于向信用社工作人员行贿、请信用社工作人员吃饭、喝酒、开设网吧等。

另查明,王某担任薛店信用社主任期间,为袁某以他人名义办理贷款提供帮助,袁某先后三次到王某家中,每次给王某送10万元,共计30万元。此外,王某于2011年5月以借钱的名义向袁某索要30万元。

除了给信用社主任送好处,袁某还送给时任薛店信用社两名联络员共15万元,以感谢在自己贷款时提供过帮助。

2012年,郏县纪委接群众举报,组成调查组对时任薛店信用社主任王某进行调查,同时对袁某进行约谈,袁某主动交代了向王某行贿的事实。2013年4月,郑州市公安局将办理暂住证的网上逃犯袁某当场抓获,后被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期间,袁某经传唤拒不到案,郏县对袁某再次进行上网追逃。直至2018年12月底,郏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民警在郏县广厦庄园小区内将袁某抓获归案。

郏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信用社贷款207万元,数额特别巨大;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信用社人员以财物,共计75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法院一审判决,袁某犯贷款诈骗罪、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标签: 骗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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