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银行 > 正文

持续推进简政放权,促进农村中小银行改革发展

12月31日,银保监会网站发布信息显示,银保监会发布《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据了解,此次出台的《办法》是中国银保监会对《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进行修订之后的文件,主要着眼于持续推进简政放权、进一步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提升相关股权监管规则一致性、进一步做好银行业对外开放工作,同时结合监管实际对部分行政许可事项审批条件予以优化调整,进一步提升准入监管质效。

《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5年第3号公布,根据2018年8月17日《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同时废止。

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本次修订《办法》进一步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强化监管政策引领,合理划分监管事权,提升准入监管有效性。

在简政放权方面,一是下放部分审批事权。主要包括:将法人机构合并、分立审批事权由银保监会下放至银保监局;将农商行开业审批事权由银保监局下放至银保监分局;

二是简化部分审批流程。主要包括:将分支机构变更名称事项由审批改为报告;合并农商行投资入股境内金融机构的“准出”“准入”程序;对于高管人员在同质同类机构间同类性质平级调动或改任较低职务的,取消事前核准改为事后报告。

此外,在优化监管规则方面,本次修订办法也提出进一步要求:

一是进一步发展普惠金融。现结合试点开展情况,将关于投资管理型村镇银行和“多县一行”制村镇银行的行政许可条件、程序及事权划分等规定纳入《办法》。

二是进一步强化股权监管。纳入《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中关于非金融企业成为金融机构控股股东时应符合的条件,主要是“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年终分配后净资产不低于全部资产的40%”“权益性投资余额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40%”等3项财务指标要求。

三是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按照内外一致原则,取消对境外银行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的资产规模限制。同时,明确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作为农商行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的资质条件要求参照境外银行相关规定执行。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指导农村中小银行机构继续坚守支农支小服务定位,持续提升金融服务能力和水平。同时及时更新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和格式要求、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等配套文件,为行政许可相对人办事服务增加便利。

标签: 银保监会

精彩推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