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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寿险电网销业务欺骗投保人遭罚

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发布关于人保寿险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通报。

通报指出,经查,人保寿险经河北、成都等6家电销中心销售的部分保单,存在与事实不符的宣传等欺骗投保人的行为;通过支付宝平台销售的“100万自驾车两全险”产品,存在以不实宣传欺骗投保人的行为;通过支付宝平台销售的“妈妈乐少儿疾病住院险”产品,存在未按规定使用经备案保险费率的行为;以及存在客户信息数据不真实、部分涉及可回溯管理的业务虚假、向原保监会报送的2017年个人医疗理赔数据不真实等提供、编制虚假报告、文件、资料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银保监会对人保寿险共计罚款338万元。其中,人保寿险总公司罚款共计135万元、6家电销中心罚款共计80万元,行政处罚个人15人、罚款123万元。

具体来看,人保寿险主要存在三项违法违规行为如下:

一、电销业务欺骗投保人行为

2017年1月至2018年6月期间,人保寿险河北电销中心、成都电销中心、郑州电销中心、重庆电销中心、深圳电销中心、广东电销中心经电销渠道销售的部分保单,存在与事实不符的宣传等欺骗投保人行为。

时任人保寿险总公司副总裁张志廷,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时任人保寿险总公司电子商务部总经理王聪,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时任河北电销中心副总经理(主持工作)郑志林、成都电销中心副总经理(主持工作)邓玲川、郑州电销中心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刘海良、重庆电销中心总经理肖敏、深圳电销中心经理姜本川、广东电销中心总经理黄伟军作为上述电销中心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二、网销业务欺骗投保人行为

人保寿险通过支付宝平台销售的“100万自驾车两全险”产品存在不实宣传的问题。“100万自驾车两全险”产品销售页面对“非意外身故/全残”的保险责任描述的部分内容在合同条款中并无规定,对“意外住院津贴补助”的保险责任仅进行了片面描述,与合同条款不一致,对满期返还描述为“所交保费+5%利息”。

时任人保寿险总公司副总裁张志廷,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时任人保寿险总公司电子商务部总经理王聪,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三、未按规定使用经备案保险费率行为

人保寿险在支付宝平台销售的“妈妈乐少儿疾病住院险”由人保寿险学生平安意外伤害保险(主险)及学生平安定期寿险(A款)、学生平安意外伤害医疗保险(A款)、学生平安疾病住院医疗保险(A款)3款附加险共同构成,保费合计200元,保险期间1年。其中学生平安意外伤害医疗保险(A款)附加险报价68元,对照该险种向原保监会报备的条款费率,应执行的报备保费为5.3元(有社保)、5.88元(无社保),费率上浮均超过10.5倍。

时任人保寿险总公司电子商务部总经理王聪,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四、提供、编制虚假报告、文件、资料

一是客户信息数据不真实,存在核心业务系统投保人联系电话与客户回访系统最终回访电话不一致、登记的投保人联系电话非本人电话等问题。二是部分涉及可回溯管理的业务虚假,由银行代理的业务存在由人保寿险的销售人员进行可回溯视频录制的问题,且以上业务公司均向银行支付了手续费。三是报送的2017年个人医疗理赔数据不真实,存在案件数据遗漏、字段提取不符合相关通知中的要求等问题。

时任人保寿险总公司副总裁王文,时任人保寿险总公司总裁助理廖定进,时任人保寿险总公司副总裁张志廷,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时任人保寿险总公司个人保险部总经理李雪彬,时任人保寿险总公司团体保险部副总经理陈霞,时任人保寿险总公司银行保险部总经理赵忠良,时任人保寿险总公司银行保险部副总经理司聪,时任人保寿险总公司运营管理部总经理原俊,分别对上述相关违法行为负直接责任。

针对上述事实,人保寿险及相关人员进行了陈述申辩,请求减轻或免于处罚。但经银保监会复核后均不予采纳。

基于此,银保监会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电销欺骗投保人行为,违反《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决定对人保寿险总公司予以罚款30万元,对河北电销中心予以罚款20万元,对成都电销中心予以罚款15万元,对郑州电销中心予以罚款15万元,对重庆电销中心予以罚款10万元,对深圳电销中心予以罚款10万元,对广东电销中心予以罚款10万元。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郑志林予以警告并罚款7万元,对邓玲川、刘海良分别予以警告并罚款5万元,对肖敏、姜本川、黄伟军分别予以警告并罚款2万元。

上述网销欺骗投保人行为,违反《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决定对人保寿险总公司予以罚款30万元。

上述电销、网销欺骗投保人行为,违反《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决定对张志廷、王聪分别予以警告并罚款10万元。

上述未按规定使用经备案保险费率行为,违反《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决定对人保寿险总公司予以罚款25万元,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决定对王聪予以警告并罚款5万元。

上述提供、编制虚假报告、文件、资料行为,违反《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决定对人保寿险总公司予以罚款50万元,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决定对王文、廖定进、张志廷、李雪彬、赵忠良、司聪、原俊分别予以警告并罚款10万元,对陈霞予以警告并罚款5万元。

银保监会指出,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另外,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同时,根据检查中发现的线索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业银行”)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邮储银行”)开展了延伸检查。

经查,农业银行代理人保寿险保险业务,存在销售行为可回溯制度执行不到位、可回溯基础管理不到位、部分可回溯视频质检结果未反馈给保险公司等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行为;农业银行河南省安阳县支行、巩义市支行、平顶山湛河支行代理的人保寿险涉及可回溯的保险业务存在虚假代理业务行为。上述行为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等基本权利,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对农业银行共计罚款200万元。其中,农业银行总行罚款50万元,3家支行罚款共计150万元。

邮储银行代理人保寿险保险业务,存在销售行为可回溯制度执行不到位、制度落实文件制定滞后、可回溯视频未传递给保险公司或缺失、质检不合格业务占比较高等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行为;邮储银行江苏省如东县支行销售人员存在对分红型保险产品承诺固定收益,欺骗投保人的行为。上述行为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等基本权利,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对邮储银行共计罚款80万元。其中,邮储银行总行罚款50万元,江苏省如东县支行罚款30万元。

银保监会表示,本次检查是针对银行保险机构在侵害消费者权益方面开展的专项检查,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始终坚持从严监管的原则,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查实一起严罚一起。各银行保险机构要围绕电话销售、互联网保险、可回溯管理等方面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乱象开展自查自纠,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标签: 人保寿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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