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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寿险被罚338万 四大违规行为曝光

2020年银保监会首张罚单落在了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寿险”)身上。3月18日,银保监会披露银保监罚决字〔202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表示,因存在欺骗投保人、私自上浮备案费率等行为,对人保寿险总公司、6家电销中心及15名相关责任人共计罚款338万元,而这也是银保监会2018年成立以来给保险机构开出的最大罚单。与此同时,罚单还牵出两家银行合作伙伴的不合规销售行为。不难看出,随着“双罚制”的落实和穿透式监管的推进,近年来,在处罚机构的同时,涉事的责任人及关联机构也成为监管部门重点关注的对象。

四大违规行为曝光

伴随着1号罚单的落地,人保寿险电网销业务欺骗投保人、未按规定使用经备案保险费率、提供及编制虚假报告资料等违规行径也公之于众。银保监会表示,经查,2017年1月至2018年6月期间,人保寿险河北、成都、郑州、重庆、深圳和广东共6家电销中心经电销渠道销售的部分保单,存在与事实不符的宣传等欺骗投保人的行为。

网销业务方面也是一样。银保监会指出,人保寿险通过支付宝平台销售的“100万自驾车两全险”产品存在不实宣传的问题。“100万自驾车两全险”产品销售页面对“非意外身故/全残”的保险责任描述的部分内容在合同条款中并无规定,对“意外住院津贴补助”的保险责任仅进行了片面描述,与合同条款不一致,对满期返还描述为“所交保费+5%利息”。

同样通过支付宝平台销售的“妈妈乐少儿疾病住院险”产品,则存在未按规定使用经备案保险费率的行为。据了解,该产品由1款主险及3款附加险共同构成,保费合计200元,保险期1年。其中,作为附加险的学生平安意外伤害医疗保险(A款)报价68元,对照该险种向原保监会报备的条款费率,应执行的报备保费为5.3元(有社保)、5.88元(无社保),费率上浮均超过10.5倍。

事实上,北京商报记者调查发现,2019年9月,银保监会在发布的《关于三家银行保险机构侵害消费者权益情况的通报》中就提及了前述两项违规情况。彼时,银保监会办公厅还据此要求银行保险机构结合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整治工作,围绕违规收费、销售误导、惜赔拖赔等侵害金融消费者八项基本权利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开展自查自纠,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切实保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

另外,人保寿险还存在客户信息数据不真实、部分涉及可回溯管理的业务虚假、向原保监会报送的2017年个人医疗理赔数据不真实等提供、编制虚假报告、文件、资料的行为。

总公司申辩 监管Say No

北京商报记者注意到,对于上述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人保寿险总公司、河北电销中心以及部分总公司责任人曾提出陈述申辩,请求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例如,人保寿险总公司申辩称,上述各项违法行为均属于分支机构问题,总公司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对违法事实有间接督导责任,不应承担直接责任。同时,在检查组指出上述各项违法问题后,公司立查立改,部分问题如可回溯业务管理等在进场前已向合作银行发函提出整改要求,且公司或个人无主观故意,属于相关人员对制度理解不深、操作不规范等客观因素。此外,电网销违法问题属于同一违法行为,请求合并处罚。河北电销中心也提出申辩意见表示,检查组指出问题后,中心内部立查立改,于第一时间停止开展新业务,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了内部处罚,请求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

但银保监会复核后表示,总公司不仅负有制度建设职责,还应承担制度在下级机构落实的督导责任。上述各项违法问题并非个例,检查组抽查了人保寿险广东、山西、黑龙江、河南、贵州等多家下级机构,均查实存在上述情况,表明问题具有普遍性、持续性,并非仅仅属于“部分机构执行不到位”。

“其根源是总公司对下级机构制度执行及落实情况不重视、不作为,没有切实履行总公司对下级机构的指导和监督职责,应对上述违法违规事实承担直接责任。”银保监会强调。而对于河北电销中心提出的申辩意见,银保监会也回应称,立查立改并进行内部追责不能作为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的理由。

为此,银保监会对人保寿险共计罚款338万元。其中,人保寿险总公司罚款135万元,6家电销中心罚款80万元,行政处罚相关责任人15人,罚款123万元。

对于此次处罚,人保寿险回应北京商报记者表示,公司接受银保监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决定书中指出的违规问题只是个别业务领域的个别现象,人保寿险依法合规经营情况总体良好。自2018年11月银保监会进场检查之日起,公司按照“即知即改,立行立改”的原则,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整改,并已于2019年一季度完成绝大部分整改工作。

穿透式全链条监管袭来

“此次既处罚机构,又抓住‘关键少数’,处罚公司高管,是银保监会成立以来对保险公司的最大罚单。”针对开年1号罚单,银保监会消保局相关负责人如是表示。

近年来,在处罚机构的同时,涉事的责任人及公司高管也成为了监管重点关注的对象。中央财经大学中国精算研究院金融科技中心副主任陈辉表示,任何公司行为的背后都是人来主导,特别是高级管理层,“双罚制”就是要加大对保险高级管理人员的约束,使其“不能犯、不敢犯、不愿犯”,这样才能保证监管处罚的约束,也才能降低监管的博弈。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保险研究室副主任朱俊生也坦言,若仅偏重对机构的处罚,却没有落实到具体责任人,那么震慑力是相对较小的。未来类似事件的发生,也只会使得相关人员进行内部岗位的调整,不会因为自身的不当行为承担相应的后果,这实则是一种袒护。而在这种背景下,“双罚制”则能够很好地补足上述短板。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处罚并不仅限于人保寿险内部,两家合作银行机构也同样遭罚。3月18日,银保监会发布对邮储银行和农业银行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中提及,两家银行在2018年1-10月代理的人保寿险保险业务中,存在部分可回溯视频质检结果未反馈给保险公司或缺失的情况。

陈辉表示,原银监会、原保监会合并后,对于银行保险的穿透式监管、全链条监管提供了可能,因此,近期能看到多起关联处罚的情况,而这有利于从源头上控制误导消费者的现象发生,例如消费者买理财产品最后却发现是保险产品等。(北京商报记者 孟凡霞 刘宇阳)

标签: 人保寿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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