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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修订董监高持股变动规则:优化禁止交易“窗口期” 删除短线交易规定

据证监会官网1月7日消息,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修订说明。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一是优化禁止交易“窗口期”的规定。按照新《证券法》,将定期报告修改为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明确季度报告的窗口期为“公告前十日内”,删除“重大事项披露后2日内不得买卖”的要求。二是删除短线交易的规定。《董监高持股变动规则》第十二、十七条关于短线交易的规定,与新《证券法》不完全一致,考虑到新《证券法》规定较为具体,可直接适用,因此删除了相关条款。

修订说明如下: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修订说明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金融委“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 的工作要求,结合监管实践需要,中国证监会组织开展上市公司监管法规体系整合工作,推进完善基础性制度,形成体例科学、层次分明、规范合理且协调一致的上市公司监管法规体系,提升市场规则的友好度,方便市场主体查找使用。据此,证监会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证监公司字〔2007〕56 号,以下简称《董监高持股变动规则》)进行修订,现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

为贯彻落实《公司法》《证券法》、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证监会于 2007 年制定发布《董监高持股变动规则》,进一步将两法的原则规定具体化、明晰化,以加强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及其变动行为的规范。2019 年《证券法》修订,系统完善了信息披露制度和短线交易制度,为落实新法精神和要求,证监会以本次上市公司监管法规体系整合为契机,对《董监高持股变动规则》的相关条文进行了修改、调整。

二、主要修订内容

一是优化禁止交易“窗口期”的规定。按照新《证券法》,将定期报告修改为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明确季度报告的窗口期为“公告前十日内”,删除“重大事项披露后 2 日内不得买卖”的要求。

二是删除短线交易的规定。《董监高持股变动规则》第十二、十七条关于短线交易的规定,与新《证券法》不完全一致,考虑到新《证券法》规定较为具体,可直接适用,因此删除了相关条款。

三是其他文字表述修改。对《董监高持股变动规则》第一、二、十六条中有关文字表述进行调整优化。

本文选编自“证监会官网”;智通财经编辑:韩永昌。

标签: 证监会 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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