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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粤港澳大湾区区域协作 法律差异性也是重要资源

“一个居住在加利福尼亚的人可以在德拉瓦登记注册成立他的航运公司,在巴拿马进行船舶登记,从香港雇佣船员,将利润存入到凯曼群岛设立的资产保护信托账户中,同时享受到加利福尼亚的阳光,并有可能规避州法律中的不利规定。”

引申到粤港澳大湾区的时候,“一国两制、三个关税区、三种法律制度”如何转化为新的优势?中山大学公法研究中心主任刘恒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他认为,法律的市场化对粤港澳大湾区有很好的借鉴意义,可将法律看成一个产品,而忽略法律的属地性。

“在强调三法一域同存于大湾区时候,我们应当重视求同,不要忽略存异,差异性是重要的,也是稀缺的制度资源。”刘恒在11月27日中国(深圳)综合开发研究院主办的“区域协同立法与粤港澳大湾区发展研讨会”上发言时指出。

研讨会还有50多名来自内地、香港、澳门相关智库、大学和研究机构的专家学者以及政府代表也围绕着机制衔接、行政法治、民商事法律互鉴互补等议题展开讨论。

党的十九大提出,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建立更加有效的区域协调发展新机制。其中,立法在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中发挥着重要引领和保障作用。

在市场力量和行政力量的共同推动下,粤港澳之间的要素流动状况不断得到改善,但在“一国两制、三个关税区、三种法律制度”格局下,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仍面临着跨区域、跨制度协作等机制性障碍。其中,现存的法制壁垒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大湾区一体化向纵深发展。

粤港澳大湾区自2017年签订框架协议后,关于三方制度协同的讨论展开过不少,但澳门大学宪法及基本法研究中心主任骆伟建认为,仍有部分制度性障碍有待跨越。

以近年来在粤港澳大湾区中出现的“飞地经济”为例,也引发了不少新的法律问题。

“飞地经济”,是指两个互相独立、经济发展存在落差的行政地区打破原有行政区划限制,通过跨空间的行政管理和经济开发,实现两地资源互补,经济协调发展的一种区域经济合作模式。《粤港澳大湾区规划纲要》明确提出,深化区域合作,有序发展“飞地经济”。

曾任广州大学副校长、广州大学粤港澳大湾区法制研究中心主任董皞指出,“飞地”管理在港深、澳珠之间事实上已有发展雏形,比如澳门大学横琴校区、深圳湾口岸,这不仅解决了港澳发展的空间障碍问题,而且也盘活了地方的资源配置,引入了先进管理模式,有利于地方利益的分配。

但他同时也指出,粤港澳间的“飞地经济”及特区租管地模式在法律上还存在一些亟待研究和解决的问题,包括中央授权的方式、特区租管地创意的程序治理依据、路径,以及纠纷解决的机制等。

他认为,通过划分中央与粤港澳大湾区的地方政府之间的实权范围,实现中央与地方职权清晰明确,行使事权有法可依,可以作为粤港澳大湾区协同立法的突破口之一。

董皞认为,除了必须的统一领导议事联络办公机构外,粤港澳大湾区的合作事项应考虑以各地为平等的经济行政主体,建立相互之间的沟通联络、对话交流,直接对接平等协商的程序机制,减少中间环节,提高联络协商决策效率。

标签: 粤港澳大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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