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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可转债交易制度 防范强赎风险

10月23日,证监会发布《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分析人士表示,《征求意见稿》的发布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各项制度,丰富企业融资渠道,防范交易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可转债作为一种兼具“股性”和“债性”的混合证券品种,近年来发行规模取得大幅度增长,是企业再融资的重要渠道之一。但是近期出现的个别可转债被过分炒作、大涨大跌的现象,充分暴露出制度规则与产品属性不匹配的问题。

因此,《征求意见稿》的起草坚持以下原则:一是问题导向。针对近期出现的个别可转债被过分炒作、大涨大跌的现象,着重解决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不适应、交易制度缺乏制衡、发行人与投资者权责不对等、日常监测不完备、受托管理制度缺失等问题,通过完善交易转让、投资者适当性、信息披露、可转债持有人权益保护、赎回与回售条款等各项制度,防范交易风险,加强投资者保护。二是统筹协调。对于现有发行条件等基本上维持不变,各板块仍适用各自的发行程序和相关规则。三是预留空间。将新三板一并纳入调整范围,为将来市场的改革发展提供制度依据。同时,对投资者适当性、交易制度、发行人与投资者权责对等方面亦提出原则性要求,为交易场所完善配套规则预留空间。

针对部分可转债被爆炒的现象,本次规章起草对可转债的交易作了以下几方面完善:

一是完善交易制度。要求证券交易场所根据可转债的风险和特点制定交易规则,防范和抑制过度投机。尤其是要结合可转债的“股性”,以及可转债盘面小易被炒作的固有缺点,重新评估并调整完善现有交易规则。考虑到交易制度需由交易所基于市场情况进行审慎评估,本次规章仅对交易所提出了原则性要求,后续由交易所同步依照本规章的原则对交易规则进行完善。

二是完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可转债具有较高的投机性、波动性、风险性,而且这一特点将随着正股价格的波动而进一步放大,部分可转债成为“高危”产品,与散户投资者的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等并不匹配。因此要求证券交易场所应当制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尤其是要与正股所在板块的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相适应,同时要求证券公司应当对客户是否符合投资者适当性进行核查评估,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可转债交易。

三是防范强赎风险。强赎是指当正股价格连续高于事先约定的转股价格一定比例并持续一定期间后,发行人有权按照债券面值及利息提前赎回债券。该条款的触发往往会带来较大市场风险,为防范上述交易风险,保护投资者权益,本次规章明确规定,对于预计可能满足赎回条件的,发行人应当在赎回条件满足前及时披露,向市场充分提示风险。如果发行人决定赎回,应当充分披露其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本公司可转债的情况;如果发行人决定不赎回,则在交易场所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再次行使赎回权。同时要求发行人在决定是否行使赎回权时,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误导投资者或者损害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保荐人要对发行人赎回权的行使是否得当进行持续监督。

四是加强风险监测。要求证券交易场所加强风险监测,建立可转债与正股之间跨证券品种的监测机制,并制定针对性的异常波动指标。可转债交易出现异常波动时,证券交易场所可以根据业务规则要求发行人进行核查、披露异常波动公告,或者采取临时停牌等处置措施。

标签: 可转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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