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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放宽前沿技术领域的外商准入限制

近日,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深圳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明确指出,符合投资条件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作为投资者可依法在境内开展投资非上市公司股权业务;投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和交易的普通股,包括定向发行新股、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可作为上市公司原股东参与配股;可以为所投资企业提供管理咨询;可参与中国证监会或中国基金业协会允许的其他业务。

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征求意见稿》的发布释放了一个重要信息:引入更多的国际战略机构投资者到国内进行长期投资。

“外资以投资股权投资公司的身份进入,其投资行为更多的偏向于资本项目下的金融交易,比如开展股权并购、资产重组等。”董登新进一步表示,引进外资进行股权投资属于人民币国际化的关键一环,所以对这方面的试点将加速人民币国际化。同时,在放松资本项目管制方面,也具有重要的试验田作用。

今年10月份,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共同印发的《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0-2025年)》(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中提出,要优化私募基金市场准入环境,进一步放宽前沿技术领域的外商准入限制,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金融机构在深圳依法发起设立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有分析认为,将《征求意见稿》和《实施方案》结合起来可以看出,深圳在合格境外投资人制度上正在不断更新完善,意味着深圳正在积极推动国内资本市场引入和利用外资,丰富投资者种类的同时,为资本市场引入活水,从源头上为国内科技创新产业发展提供助力。

对于上述观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研究员娄飞鹏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赞同。

同时,娄飞鹏认为《征求意见稿》着眼于进一步推动深圳市金融业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和扩大利用外资规模、提升利用外资质量,促进和引导深圳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规范有序发展。

“《征求意见稿》降低了准入门槛,增加了高管股权激励,特别是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可依法在境内投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和交易的普通股,包括定向发行新股、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有助于为市场引入更多投资资金。”娄飞鹏进一步表示,上述两项政策的落地,将有助于优化国内私募基金行业市场准入环境,同时也有助于推动创新型科技企业发展。

此外,对于《征求意见稿》在落地时需要注意的问题,娄飞鹏认为,在准入门槛降低后,仍需关注试点企业的资质,保障其具有相应的管理和风险承受能力,在日常运营中,也要重点做好资金流向监管,比如资金流入实体企业,涉及到跨境资金的需要遵守外汇管理规定等。

标签: 外商准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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