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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实施阶段性社会保险助企纾困政策

日前,吉林省人社厅联合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印发《关于实施阶段性社会保险助企纾困政策的通知》(简称《通知》),将通过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力度、拓宽技能提升补贴受益范围等措施,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通知》明确,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延续实施1年,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单位应缴纳部分阶段性实施缓缴政策,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今年缴费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至2023年底前补缴。

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90%返还。采取“免申即享”经办模式,为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发放稳岗返还资金。

《通知》规定,企业参保职工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照初级(五级)1000元、中级(四级)1500元、高级(三级)2000元的标准申请技能提升补贴。

对累计出现1个(含)以上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县(市、区)域内参加失业保险的中小微企业,按每名参保职工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大数据比对,按照该企业参加失业保险人数直接发放补助,无须企业提供培训计划、培训合格证书等证明。此外,《通知》提出,将从失业保险基金累计结余中提取3亿元支持职业技能培训。(记者柳姗姗 彭冰)

标签: 吉林省人社厅 阶段性社会保险 助企纾困政策 参保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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