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汽车 > 正文

提升对欺诈发行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戒力度

主持人杨萌:今年全国两会,关于资本市场的关键词不少,如严惩欺诈造假、投资者保护等,今日本报选取两个关键词,采访专家一一解读。

对资本市场而言,欺诈发行等违法违规事件禁而不绝的最主要原因,莫过于同超高额收益相比,违法违规成本相对较低。而这也是全国人大代表、深圳证券交易所理事长王建军连续三年提议加快修改刑法、加重欺诈发行犯罪刑罚力度的初衷所在。

由于欺诈发行类案件涉众性强,涉及金额大、范围广、人数多,直接危及国家金融安全和金融稳定,王建军建议修改刑法,将欺诈发行罪调整纳入“金融诈骗罪”范畴,将最高刑提至无期徒刑,同时提高罚金额度,拓宽该罪规制范围,明确“关键少数”的刑事责任,使该罪的犯罪类型、刑罚配置与其社会危害性相匹配。

北京天同律师事务所顾问何海锋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和金融诈骗罪同属于《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内容,但是前者属于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后者则单列了一节,具体包括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等罪名。

具体来看,除信用证诈骗罪没有数额较大的规定以外,金融诈骗罪一章的罪名均以“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为标准,将刑罚分为三个责任阶梯,其中,最高刑期是无期徒刑,最高罚金是五十万元;而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只有一个处罚档位,即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也就是说,即使目前欺诈发行股票涉及的数额较大,但仍无法入罪,除非是数额特别巨大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等行为,但也只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何海锋看来,将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纳入金融诈骗罪一节,从本质来说,是为了提高欺诈发行股票的刑罚力度,毕竟在新证券法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注册制背景下,一方面更加强调积极的信息披露,另一方面,则重在打击信息失真的不法行为。

事实上,不止王建军,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亦有多位代表表达出同样的观点看法。如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刘新华提出,尽快推进公司法、刑法修改,提升对欺诈发行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戒力度。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营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此类提高欺诈发行股票的处罚力度、增加刑期等建议,对于保障注册制推行有深远影响,可视为从源头上提醒发行人违法发行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提高违法成本,增强法律意识。

不过,就是否应将其纳入“金融诈骗罪”这一范畴,王营有自己的理解。他认为,欺诈发行罪和金融诈骗犯罪属于不同的范畴,有不同的认定标准,最明显的区分即为行为人的犯罪故意是什么;欺诈发行股票并不具备金融诈骗罪的基本特征。

“虽然我个人对于是否应将其纳入‘金融诈骗罪’有不同的看法,但整体上看,提高对欺诈发行股票的刑事处罚力度是大势所趋,也是符合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现状的。”王营如是说。

《证券日报》记者注意到,在今年国务院金融委召开的多次会议中,有关资本市场造假行为的“零容忍”、“打击各种造假和欺诈行为”等表述屡次被提及。不仅如此,3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新证券法中,亦大幅提高了对于欺诈发行行为的处罚力度。

“随着新证券法明确将全面推行注册制,对于中小投资者而言,公平的交易机会、没有虚假信息诱导的市场环境,是投资者的基本要求。”王营认为,只有上述内容得到保障,才能保持市场真正的活跃度,进而实现证券市场的“晴雨表”功能。

何海锋称,资本市场推行注册制可以说是把选择权交给了投资者,而投资者决策需要依赖于真实准确的信息做出判断。欺诈发行行为无疑损害了投资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长远来看会扰乱资本市场的运行秩序,透支资本市场信誉。因此,依法严厉打击欺诈发行行为,净化市场环境,其实也是给市场及投资者信心。

标签: 欺诈发行

精彩推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