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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田中国限定雷克萨斯售价导致价格垄断

日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丰田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垄断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苏市监反垄断案〔2019〕1号)》显示,经授权,原江苏省物价局于2017年12月对丰田中国涉嫌实施垄断行为立案调查。今年年12月6日,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处上一年度(2016年度)销售额2%的罚款,即87,613,059.48元。

《决定书》显示,丰田中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丰田中国与经销商达成了限定经销商网络报价和部分车型整车转售价格的协议。包括限定江苏省内经销商整车销售网络报价,限定江苏省内经销商部分车型整车销售价格。(二)丰田中国实施了限定经销商网络报价和部分车型整车转售价格的协议。包括当事人通过多项管理措施实施价格控制,经销商执行了当事人的价格要求。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丰田中国与经销商处于雷克萨斯汽车销售链条的不同环节,各自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经销商为丰田中国交易相对人。丰田中国统一经销商网络报价、限定经销商转售商品最低价格的行为,属于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并实施“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的垄断协议,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当事人凭借自身优势地位及严格的管理措施,对经销商作出的统一网络报价和对部分车型整车转售价格的限定,具有较强的约束力。当事人的行为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损害了消费者利益。首先是排除、限制了品牌内的竞争。当事人的行为限制了经销商间的价格竞争,剥夺了经销商自主定价权,使资源无法得到合理配置,侵害了经销商的合法权益。其次是削弱了品牌间的竞争。在汽车品牌经销领域,随着与当事人类似行为的累积效应增加,会明显削弱各汽车品牌间的竞争,最终破坏汽车市场竞争秩序。最后是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当事人的行为使消费者无法享受到因充分竞争而带来的好处,被迫去接受非竞争形成的价格,承担更高的购买成本,失去了自由选择权,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决定书》显示,综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时间等因素,考虑到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承认存在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主动整改,依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上一年度(2016年度)销售额2%的罚款,即87,613,059.48元。

针对此次处罚,丰田中国作出回应称,“接受总局的处罚,认真整改。”雷克萨斯中国方面表示:“对于因此次事件给广大顾客带来的困扰深表歉意!关于此次事件,已经进行了彻底整改,今后也会将‘合规”’置于业务运营的首位,采取一切措施杜绝类似行为再次发生。”

有业内人士表示,此次丰田中国被罚从地域上看仅江苏一省,时间上追溯至2016年,8700余万的处罚金额对比其他车企也不算巨大,此次被罚算是“轻罚”。今年6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对长安福特汽车有限公司实施纵向垄断协议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并对长安福特处以罚款1.628亿元。

标签: 丰田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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