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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特佳实际控制人疑团何解?

高特佳实际控制人疑团仍然没有解开。

上周一封《致每一位高特佳人的公开信》(以下简称《公开信》)让博雅生物(300294.SZ)的控股股东深圳市高特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特佳”)董事长蔡达建的“家丑”外露,也牵扯出博雅生物以及高特佳的实控人问题。

9月14日早间,博雅生物发布了《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公告》,公开了蔡达建就9月4日深交所下达的问询函回复。

深交所的问询内容主要围绕高特佳的实控人问题。

博雅生物的公告中,蔡达建依然坚称高特佳目前不存在实际控制人。博雅生物同样表示蔡达建不是博雅生物的实际控制人,亦不存在实际控制博雅生物的情形。

就高特佳实际控制人问题,9月14日时代财经再次向高特佳方面求证。高特佳相关人士回复表示,“以公告内容为准,蔡达建及控制的相关企业不能单独控制或共同控制高特佳投资集团。”

“佛系”代持:一切为了股权激励

蔡达建是否实际控制高特佳,关键点在两份代持协议上。

这两份协议都是由蔡达建与湖州凯佳所签署,一份涉及深圳半岛湾投资合伙企业(以下简称“半岛湾”)持有的高特佳7.5702%的股权,另一份所涉及厦门高特佳菁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厦门高特佳”)持有的高特佳8.3333%股权。

时代财经在此前报道中曾经提及,蔡达建通过深圳市阳光佳润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佳润”)、深圳市速速达投资有限公司、深圳佳兴和润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兴和润”)持有43.86%的高特佳股权,(点击查看时代财经相关报道)

如果上述两份代持协议属实,那么蔡达建至少拥有59.7635%高特佳股权,有高特佳的绝对控制权。

但在公告中,蔡达建虽然确认代持协议的存在,却否认了自己是高特佳实际控制人。

根据公告,在5月28日前,半岛湾的股东有三个,分别是博雅生物董事长廖昕晰以及蔡达建控制的佳兴和润、阳光佳润,持股比例分别为56.6399%、22.6560%、20.7041%。

5月28日开始,湖州合韶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湖州合韶”)认缴半岛湾新增的2000万合伙份额,认缴后廖昕晰所持有的半岛湾合伙份额从56.6399%下降到18.8799%。

一天后(5月29日),湖州凯佳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湖州凯佳”)受让了廖昕晰手中余下的半岛湾份额。

8月7日,湖州合韶从半岛湾退伙,湖州凯佳接手了湖州合韶手中的份额。天眼查信息也同样证实了这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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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天眼查截图

至此,廖昕晰和湖州合韶相继退出半岛湾持股,湖州凯佳持有半岛湾56.6399%的合伙份额,成为半岛湾最大股东。

按照公告说法,湖州凯佳是蔡达建为了实施员工股权激励计划而成立的企业,由蔡达建本人安排黄斌、杨琛共同设立,成立时间是5月26日,也就是湖州凯佳受让廖昕晰手中半岛湾股份的前三天。在受让廖昕晰的半岛湾股份时,双方约定湖州凯佳应于半岛湾工商变更完成后10天内向廖昕晰支付全部转让款。

但因为股权激励的具体操作方案及激励对象暂未确定,湖州凯佳在短期内无法收到股权激励的认购款,所以不能如期向廖昕晰支付转让款。为了保证湖州凯佳能顺利受让股权,蔡达建与湖州凯佳签署了代持协议,如果湖州凯佳在一年内未能支付转让款,蔡达建则代为支付。

但蔡达建强调称,这份代持协议只是为了保证湖州凯佳能按期履行转让协议的付款义务和股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本人无意继续增持高特佳集团股权,亦无意控制湖州凯佳。

蔡达建还表示,根据半岛湾的《合伙协议》,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须经代表认缴出资比例二分之一以上的合伙人同意后方可通过。目前蔡达建仅通过有限合伙人佳兴和润、阳光佳润合计持有半岛湾 43.3601%合伙份额,因此蔡达建不能控制半岛湾。

不过这个结论是建立在蔡达建并不能通过代持协议控制湖州凯佳所持有的半岛湾股权基础上。

上海申宜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龙国9月14日接受时代财经采访时表示,股权代持是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约定,以名义出资人代实际出资人行使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股权代持主要通过口头或书面的股权代持协议实现目的。

“如湖州凯佳持有的半岛湾股份达到控股的程度,则湖州凯佳对半岛湾就可以通过法律进行实际控制,而鉴于蔡达建与湖州凯佳签有股权代持协议,则湖州凯佳关于代持股份之股东权利的行使主要体现的是蔡达建的意志,因此,蔡达建实际上拥有湖州凯佳持有的半岛湾股份的控制权。”

代持协议只是一纸空文?

另一份代持协议,则是关于委托湖州凯佳代蔡达建本人受让厦门高特佳所持有的高特佳8.3333%股权。

根据公告,厦门高特佳的股权结构较为复杂,出资人有24个,其中蔡达建为厦门高特佳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为23.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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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博雅生物公告

在公告中,蔡达建同样确认自己曾经签署关于委托湖州凯佳代受让厦门高特佳持有的高特佳8.3333%股份。但直至今天,湖州凯佳并未与厦门高特佳签署相关的股份转让协议,也未办理相关工商变更。

既然厦门高特佳并没有向湖州凯佳转让股份,为何蔡达建还要签署代持协议?这份代持协议是否有效?

王龙国指出,正常情况下,进行股权转让应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并根据股权转让协议进行工商登记变更,这样,既能产生在协议各方之间的对内效力,也能产生对社会公众的对外效力。不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则不能产生对社会公众的对外效力。

“蔡达建与湖州凯佳签署该协议在法律上有两种可能,一种可能是协议签署后各方没有真实履行,因此,协议可能未达约定的生效条件而不生效或者生效后可以解除,这样虽然签署过协议但不管对协议各方还是对社会公众都不产生实质影响。另一种可能是蔡达建与湖州凯佳签署协议之时,双方及厦门高特佳之间就已约定,各方通过私下签署的协议达到受让厦门高特佳持有的高特佳集团股份的目的,而无需再进行工商变更登记。这样做可以达到协议在签署的各方之间生效,而对外不产生效力的效果。不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实际出资人可以通过协议达到受让目标公司股权和控制目标公司的目的,但在产生法律责任时可以规避承担责任。”王龙国表示。

此外,蔡达建在公告中再次否认了自己是博雅生物实际控制人。

蔡达建表示,高特佳及其一致行动人上海高特佳懿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融华投资有限公司合计持有博雅生物31.55%股份的表决权,其中上海高特佳懿康为纯财务投资,有独立的管理和决策体系,因此总体来说高特佳集团作为控股股东在博雅生物股权控制力不强。

高特佳作为一家投资企业,也并不专注于收购并经营某一家实体企业,且在博雅生物的营管理层,高特佳委派的人员只有一人,经营管理团队均为原企业产生的产业型经营管理人员。因此,蔡达建表示自己或者高特佳均不是博雅生物的实际控制人。

标签: 高特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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