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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讯!推动大中型企业普遍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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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李昱霖 通讯员李蕙芸)近日,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政法委、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总工会等11个部门联合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的总体要求、工作内容、实施步骤、工作要求等4个方面作出详细部署,提出推动大中型企业普遍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要求国有企业全部建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

在加强源头治理上,《实施方案》提出,充分发挥用人单位基层党组织在劳动关系治理、协商调解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以党建引领劳动关系和谐发展。发挥国资部门对国有企业管理职能,指导国有企业完善协商调解制度,加强劳动人事争议预防。

在强化协商和解上,《实施方案》提出,要指导建立内部劳动人事争议协商机制,培育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劳动人事争议协商意识,建立健全沟通对话机制,畅通劳动者诉求表达渠道。同时,全省所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内设立辖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通过配备工作人员或者购买服务等方式提供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服务。律师事务所等可建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室。

《实施方案》提出,全省要形成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为主干,规模以上企业、行业商会(协会)、具有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功能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乡镇 (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专业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室、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社会团体等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为主体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服务网络。

《实施方案》明确,要对协商调解工作经费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的办案经费按照河北省发布的有关规定,可以由政府购买服务,也可给予办案补助,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协商调解工作持续良性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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